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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32225197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杂志社网络部**,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唐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4月11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经唐山市公安局决定,唐山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唐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2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19年1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在担任河北共产党员网副主编期间,与中共河北省委共产党员杂志社签订《河北共产党员网业务考核和管理协议书》,由白某某经营河北共产党员网业务。在此期间,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河北共产党员网职工崔某某、赵某某、贡某某、王某甲、王乙、沈洁六人共计人民币3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2014年2月,王某丙为让其女儿王某丁与河北共产党员网签订劳动合同送给白某某10万元;2014年3月崔某某为和河北共产党员网签订劳动合同送给白某某5万元;2014年3月,赵某某为和河北共产党员网签订劳动合同送给白某某2万元;2014年5月,贡某某为和河北共产党员网签订劳动合同送给白某某7万元;2015年5月,曹某某为让其侄女王某戊与河北共产党员网签订劳动合同送给白某某6万元;2015年6月王某已为让其外甥女沈某某与河北共产党员网签订劳动合同送给白某某1万元。白某某将其中的15万元交给原河北省人大机关纪检组组长李某某(由河北省监察委员会另案处理),其中16万元用于自己日常开销及共产党员网的经营。

不起诉人白某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主动坦白罪行,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属于自首情节。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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