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1〕69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94********,汉族,大专文化,原贵州**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号**组**栋**单元,现住贵阳市云岩区**栋**。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2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在贵州**有限公司担任策划师期间,于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0月27日,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开具虚假的收据的方式,将公司客户温某某、吴某某、肖某某、陈某某等十三人的婚庆尾款共计300077元占为己有。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白某某的家属主动将侵占的赃款全部退回,白某某现已取得了被害公司的谅解。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因白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且已将全部赃款退还被害单位,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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