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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聚众斗殴案)_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酉检刑不诉〔2020〕Z65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21999********,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白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日,酉阳县**镇麻旺中学学生张某某(2004年9月23日出生)使用手机QQ加麻旺社会青年袁某某,张某某认为袁某某骚扰其女朋友,两人遂在QQ上面发生了纠纷,并在QQ上邀约斗殴,两人遂在QQ上面发生了纠纷,并在QQ上邀约斗殴,两人最终将约架的地点定在了酉阳县******路垃圾场附近,当日18时许张某某邀约冉某甲、田某某等人与袁某某邀约的王某某、冉某乙、李某某、白某某等人持械在酉阳县******路垃圾场附近聚众斗殴,斗殴过程中,冉某甲左手被砍伤,伤情较重,另有多人受伤,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不大,虽然有聚众的行为,但是没有实际参与斗殴,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综上,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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