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030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户籍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街**号,住太谷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系山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12月23日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继,山西泰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系山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主管财务、采购工作,该于2019年4月为虚增公司固定资产,在山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团磊商贸有限公司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票面金额3‰的价格向微信好友(真实身份不明)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六张,价税合计525000元。上述票据因不符合财务制度,一直由白某某保管没有入账使用。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