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5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河北省黄骅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20年7月22日到黄骅市公安局投案,同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黄骅**制品有限公司在2015年8月份从一些小公司购进了一部分盘条,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联系了天津一个姓李的业务员,在2015年8月25日购买了10张北京广华维君商贸有限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100******,票面金额1046217.13元,税额177856.87元,价税合计1224074元,黄骅**制品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7月22日白某某主动到黄骅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白某某补缴税款161819.62元,并交纳了滞纳金160969.65元,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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