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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诈骗、诬告陷害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73********,蒙古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镇****家属楼。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1月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诈骗罪、诬告陷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2020年6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7日上午11点左右,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到巴林左旗**苏木**嘎查收购猪,以18元一斤的价格收购钱某甲家猪时,为了谋取利益在过秤时使用自己预先准备好的遥控电子秤,在其用遥控器控制斤数时被钱某乙发现,待村民使用手机拍摄视频后,白某某找“中间人”预私了此事,由于双方未达成共识,遂白某某为离开现场报警谎称自己被抢了4万元或5万元,经巴林左旗公安局调查,发现白某某钱被人抢的事实不存在,在讯问白某某时其如实供述了“作弊”的行为暴露后,担心村民讹诈、不让其出村,才对民警谎称自己的钱被抢走。经进一步审查,查明:在白某某用遥控器控制斤数被钱某乙发现后,钱某乙打了白某某耳光,乌某某用铁棍将白某某的农柴车后视镜及右侧挡风玻璃砸坏,在钱某乙、乌某某等人与白某某撕扯的过程中,白某某腰间挎包被撕开。在公安机关当天对白某某第一次询问、第一次讯问以及第二天的讯问过程中,白某某称自己被钱某乙抢了43000多元,在第三次的讯问过程中,白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钱没有被抢走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电子称、腰包、遥控器各一;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案件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钱某乙、乌某某、李某某、王某甲、姜某某、王某乙、董某某、王某丙、布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钱某甲的陈述;5.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白某某诈骗行为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诬告陷害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白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电子称、遥控器、手机、腰包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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