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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19〕681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乡**村**排。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8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间,犯罪嫌疑人白某某伙同王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小区**门**路边,冒充正规停车收费员,骗取他人停车费共计人民币8475元,后被抓获。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间,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伙同王某某在本市海淀区**小区**门**路边,冒充正规停车收费员,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男,34岁)停车管理费人民币2275元,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男,43岁)停车管理费人民币6200元。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于2019年7月10日被民警抓获,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现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已与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达成谅解,两名被害人均要求不追究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的刑事责任。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白某某伙同王某某于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间在本市海淀区**小区**门**路边,冒充正规停车收费员,骗取两名被害人人民币8475元。

2.北京市丰台区**委员会的证明、金源安达**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北京市**经营备案证、工作说明,证明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在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间不具有停车收费的资格。

3.谅解书,证明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和被害人已经达成谅解。

4.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到案情况。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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