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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311992********,汉族,大学文化,**教育信息咨询(天津)有限公司,户籍地陕西省清涧县**乡**村**号,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街**村**号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4月间,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谎称可以办理硕士学位,在天津南开大学滨海学院(大港)万泰超市旁,采取偷盖公章的方式与被害人秦某某签订在职研究生同等学力申硕服务协议书的培训合同,诈骗了被害人秦某某现金498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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