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利检二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11995********,汉族,中专,护理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峰**小区,因涉嫌诈骗罪,经四川省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2日被四川省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2020年1月12日、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涂某某在经营广元**医院(工商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涂某某个人出资,注册资金500万)过程中,为了增加医院收入,招揽病人107人住院并安排该医院医护人员伪造虚假手术记录及相关治疗记录112 人次,并将所伪造的资料报送广元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审批报账,共骗取基本医保基金474223.53元。其中,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在履行护士职责中,明知是虚假手术,完善病历资料,掩盖事实真相,涉及住院病人15人次,骗取医保基金66774.72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积极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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