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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诈骗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19〕22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女,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72********,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德惠市同太乡**村财务监管员,住德惠市**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3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刘某某于2007年在本市******社购买了一处住房,因刘某某夫妇均不是当地户口,故以在当地居住的其表妹被不起诉书白某某的名字落户。该房屋虽系危房,由于刘某某夫妇不是本地户口,故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刘某某明知此事,仍于2015年申请危房改造,时任该村支部书记的王某某与白某某亦在明知此事的情况下,帮助其申请、上报危房改造,骗取国家补偿款18000元。刘某某将此款用于翻盖房屋。案发后,赃款已上缴。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赃款已上缴,且认罪认罚,已签属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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