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巴检刑不诉〔2020〕Z99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526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购物中心公寓**号楼**(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任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1日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8月1日将案件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8月2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9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2月10日,犯罪嫌疑人马某某通过昵称为“你的宝藏男孩辰宇”的QQ197918****发布红包返利活动。被害人郑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丰盛镇双碑村4社养猪场内看到马某某发布的红包返利信息,信以为真,次日郑某某与马某某联系参加该活动,马某某以红包返利形式诈骗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4500元钱。诈骗得逞后,马某某将郑某某的QQ号码以1588元的价格转手卖给QQ昵称为“童谣”的蒋某某,蒋某某又转手卖给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白某某转手给另一个犯罪嫌疑人(未明确身份),该犯罪嫌疑人继续对郑某某实施诈骗活动,从郑某某诈骗了13879.16元钱,之后该犯罪嫌疑人将诈骗所得给白某某分赃3500元。

经本院审查和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在案证据只能证明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与被害人郑某某在网上进行了联系并聊天,证明郑某某后续被骗人民币13379.16元系白某某或者白某某与他人共同所为不排除,认定白某某诈骗郑某某缺乏关联性证据。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认定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