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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11990********,汉族,幼师,中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家住辽宁省铁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3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O19年6月25日13时许,在大理市满江****3栋***号的云南******有限公司被他人以网络上冒充公司老总的名义,转出公司资金330000元,该资金转入犯罪嫌疑人郭晓旭、李某某、白某某的银行卡内。经侦查,犯罪嫌疑人郭晓旭、李某某、白某某长期在网上为他人办卡、补卡,并帮助取款,犯罪嫌疑人郭晓旭和李洪禹从中获利19.8万元、犯罪嫌疑人白某某从中获利3.3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理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诈骗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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