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63********,蒙古族,高中文化,奈曼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镇富**社区**委**组**号,现住上海市**区**路**号**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奈曼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上海市闵兴区颛桥派出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奈曼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2019年12月2日、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奈曼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一)2017年5月9日,我局接到大镇居民崔某某报案称:2014年4月份,白某某以偿还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的贷款为由向我借款142万元,并承诺一个月之内从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重新贷款150万元之后将借款还上,但白某某重新贷款之后未偿还给我142万元借款,且无法取得联系。经查,2014年4月份,犯罪嫌疑人白某某为偿还自己在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白音他拉支行(以下简称“银行”)的150万元到期贷款,向崔某某借款142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约定利息总额为6.5万元,白某某当场支付崔某某6.5万元的借款利息,并承诺:待自己还清该笔贷款后重新从银行贷款150万元,届时将该笔142万元借款还给崔某某。白某某使用从崔某某处借的142万元偿还银行的到期贷款之后,又重新从银行贷款150万元,后白某某使用该款(重新贷的150万元)偿还了崔某某的30万元借款、李某某的5万元借款、任某某的5万元借款和他人借款。后白某某已无力偿还崔某某剩余112万元借款,遂于2015年年末逃匿至呼和浩特市。2014年4月份,白某某向崔某某借款时,已有512万元的个人债务,其名下的奈曼旗**有限公司房产、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合计为436.6929万元。犯罪嫌疑人白某某为偿还个人到期贷款,隐瞒自己资不抵债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短期借款为名向崔某某骗取112万元后逃匿,涉嫌诈骗罪。
(二)2017年7月13日,我局接到大镇居民杨某某报案称: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白某某先后五次从我手里收购了总价值24.0743万元的玉米,收购时白某某承诺两三天之后结清玉米款,经多次催要,白某某始终不给我结清玉米款,现在我已联系不上白某某。经查,犯罪嫌疑人白某某系奈曼旗**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主营粮食购销,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白某某先后五次向杨某某赊购玉米,总价值24.0743万元,收购玉米后白某某未按承诺向杨某某支付玉米款。经杨某某多次催要白某某于2013年、2014年使用个人财物抵了杨某某的0.7647万元玉米款,于2014年5月20日偿还了杨某某1万元的玉米款。后白某某于2015年年末逃匿至呼和浩特市。白某某向杨某某收购玉米时,已有512万元的个人债务,其名下的奈曼旗**有限公司房产、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合计为436.6929万元。犯罪嫌疑人白某某隐瞒自己有巨额债务的事实,并且在没有履行支付玉米款能力的情况下赊购杨某某玉米价值22.3093万元,白某某将从杨某某处赊购的玉米全部出售后逃匿,且隐匿资金去向,涉嫌合同诈骗罪。
(三)2017年11月28日,我局街道达镇居民纪某某报案称:2013年12月份,白某某从我手里收购了总价值9.33万元的玉米,收购时白某某未结清玉米款,经多次催要,白某某总是找理由推脱,嫌我已联系不上白某某。经查,犯罪嫌疑人白某某系奈曼旗**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主营粮食购销,2013年12月份,白某某向纪某某赊购玉米,总价值为9.33万元,收购玉米后白某某未按承诺向纪某某支付玉米款,于2015年年末逃匿至呼和浩特市。白某某向纪某某赊购玉米时,已有512万元的个人债务,其名下的奈曼旗**有限公司房产、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合计为436.6929万元。犯罪嫌疑人白某某隐瞒自己有巨额债务的事实,并且在没有履行支付玉米款能力的情况下赊购纪某某玉米价值9.33万元,白某某将从杨某某处赊购的玉米全部出售后逃匿,且隐匿资金去向,涉嫌合同诈骗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奈曼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白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奈曼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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