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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诈骗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一部刑不诉〔2020〕Z202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2001********,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嘎查**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10月1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4日13时许,白某某在通辽市科尔沁区**二手手机市场内以抵押一部白色苹果11PR0手机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5000.00元。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王某某被骗钱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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