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021969********,汉族,专科毕业,现住河南省许昌市***小区**单元**室(户籍地许昌市魏都区**路**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19年6月6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6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3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K*****棕色现代越野车,行至许昌市东城区八一路祥瑞小区15号楼南边东西与南北路丁字路口东南角处,因疏忽大意,驾驶车辆将行至此处的被害人魏某某撞伤倒地后逃离,后被害人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22时许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符合生前被机动车作用致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定性更符合交通肇事罪,经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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