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销售假药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西检刑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梨树县**镇**村**组,住四平市铁西区**楼上**单元**楼**门。无违法犯罪经历。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部分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至今,犯罪嫌疑人杨某甲在四平市区内先后经营16个“**”保健品店,杨某甲在经营保健品店期间,对保健品店的工作人员和顾客自称杨某丙;其中犯罪嫌疑人杨某乙于2015年左右加入杨某甲“**”保健品店,参与“**”第七保健品店的销售宣传,并于2016年8月份左右担任“**”第七保健品店店长;犯罪嫌疑人王某丙于2017年11月份左右加入杨某甲“**”保健品店,参与“**”第二保健品店的销售宣传,并于2019年4、5月份左右担任“**”第二保健品店店长;犯罪嫌疑人白某某(该人已到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我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2月份加入杨某甲“**”保健品店,参与“**”第十八保健品店的销售宣传,并于2019年7月份左右担任“**”第十八保健品店店长。

在杨某甲伙同杨某乙、王某丙、白某某经营“**”保健品店期间,在各自保健品店附近的居民区以发放鸡蛋、小袋面粉等礼品的方式招揽老年人前去保健品店内听课。在老年人听课期间,杨某甲组织的16个保健品的店长及工作人员在店内推销其店内销售的“**胶囊”、“沙棘**”、“**虫草粉”、“三七**胶囊”等产品是能治病的,误导老年人认为“**胶囊”、“沙棘**”、“**虫草粉”、“三七**胶囊”等产品是能治病的药品,并将“**胶囊”、“沙棘**”、“**虫草粉”、“三七**胶囊”等产品当作药品购买。同时杨某甲组织各店工作人员让一些购买并使用其产品的老年人配合其工作人员编造一些虚假视频,视频的内容是这些老年人在吃完“**”的产品后自己改善了睡眠和头痛、起夜变少了、胃肠消化变好了、便秘治好了、能辅助降血脂等;然后杨某甲让各店工作人员将这些编造的视频在店内播放宣传,骗取老年人信任并购买。其中吴某某被骗八、九万人民币左右,谢某某被骗一万八千多元人民币,刘某甲被骗三万多元人民币,李某甲被骗五万多元人民币,王某甲被骗七千元人民币左右,于某某被骗四千七百元人民币左右,张某甲被骗十万元人民币左右,王某乙被骗四万多元人民币,李某乙被骗九千多元人民币,陈某某被骗三万多元人民币,徐某某被骗二万四千元人民币左右,张某乙被骗一万多元人民币,崔某某被骗一万多元人民币,陈某某被骗六千多元人民币,刘某乙被骗一万两千元人民币左右。2019年11月25日,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关于“沙棘**”、“**虫草粉”、“三七**胶囊”三种产品不具药品定义的证明。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一案,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