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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元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91961********,傣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元江县人,住元江县**镇**组**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元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元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994年,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有偿取得元江县东峨乡曼来村公所曼旦合作社(现元江县曼来镇曼旦组)集体出让的位于曼旦前山“因着笨”处地块的荒山使用权。2008年林业部门向其颁发林权证,其中4.1亩林种属于特用林,15.6亩林种属于用材林。取得该地块后白某某多次进行芒果树种植和补种,但成活率低下。2019年10月,白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雇请殷某某使用挖掘机将该地块上的植被采伐清理后,将地形整改为台地,欲种植芒果树,造成该地块上原生植被被破坏,地形地貌完全改变。经鉴定,涉案地块现场土地总面积为19.3亩,农地面积3亩,林地面积16.3亩,其中,11.1亩林地类型为其他灌木林地,林种为用材林;1.3亩林地类型为疏林地,林种为用材林;3.9亩林地类型为其他灌木林地,林种为防护林(其中1.4亩权属属于集体)。现场遗留被伐林木为尾叶桉,共计13株,立木蓄积为0.8863m³。未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本院认为,白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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