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奈检公诉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71969********,蒙古族,高中文化,奈曼旗****公司**,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住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镇**居委会**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奈曼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奈曼旗公安局大镇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奈曼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7 月7 日,奈曼旗**有限公司通过奈曼旗政府招商引资在奈曼旗注册成立,在奈曼旗新镇**村北**山开办了石灰石矿。2012年2月19日白某某入职奈曼旗**有限公司,担任矿山**职务。矿山一直生产,2015年11月当采矿至新镇**村宋某某承包林地范围内时,与其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书,奈曼旗**有限公司在宋某某承包地范围内继续组织开采石灰石至今,且未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奈曼旗**有限公司采矿占用土地面积56.2亩,经奈曼旗林业和草原局资源站鉴定,占用林地面积28.99 亩,经已构成严重毁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违法土地管理法规,在林地内采矿,改变林地用途,致使28.99亩林地被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不起诉人已向奈曼旗林业局申请办理林地征占使用手续并保证择地恢复林地植被,且向本院提交了恢复地块位置。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系民营企业负责人且主观恶性较小,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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