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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单位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委**楼**室,法定代表人白某某。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81********,土家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及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路**号。

本案由恩施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恩施**公司将******建设工程EPC总承包给湖北省**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院),由**院对该工程进行设计、采购、安装、调试以及建设等,并办理工程的相关手续(包括林地占用手续),随后,**院将**的土建工程承包给被不起诉单位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方签订分包合同,约定由******按照图纸要求和道路施工方案进行施工。2018年3月至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在实施土建工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擅自变更建设便道、开挖采石场及堆场等,造成*****(小地名:*****、***、**、***)部分林地被毁坏。经恩施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测,被毁坏林地面积共计4.544公顷(68.16亩),林种均为用材林。

2019年12月10日,白某某经过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

本院认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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