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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公诉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62********,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科尔沁右翼前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住******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7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前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科尔沁右翼前旗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于2007年经营科右前旗**镇**砖瓦厂,经营期间在砖瓦厂北侧进行取料并烧制砖瓦,2009年至2012年期间,修建**屯到省道**的连接路、**铁路和**镇铁路南道口至省道**的连接路时,均在科右前旗**镇**砖瓦厂北侧(**砖厂取料形成的矿坑周边)进行取料,据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交代,在修建**屯到省道**的连接路和**镇铁路南道口至省道**的连接路时,取料地点均由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指定。

科右前旗林业局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对涉案地块予以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被占用地块为林地,位置位于科右前旗**镇**嘎查北山,林地权属为集体,树种为锦鸡儿,被占用林地面积为98.8亩,被占用林地因取料地表完全破坏,没有残留锦鸡儿痕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科尔沁右翼前旗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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