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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检公诉刑不诉〔2020〕Z2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4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3021943********,汉族,专科毕业,乌海市海南区白某某铁矿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10月31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鄂托克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鄂托克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2月18日补查重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第二次退回鄂托克旗公安局补充侦查,鄂托克旗公安局于2019年10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本院于2019年12月14日以白某某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2020年7月8日建议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对本案延期审理。因证据发生变化,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将本案撤回起诉,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5日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鄂托克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白某某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嘎查经营白某某铁矿期间,未在鄂托克旗草原行政部门办理相关草原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在乌某某草牧场内采矿及将采矿过程中产生的矿山废弃料倾倒在乌某某草牧场上,导致乌某某家88.8361亩草牧场遭到破坏。白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白某某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嘎查经营白某某铁矿期间,在未经鄂托克旗草原行政部门办理相关草原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在乌某某及朱某某草牧场内采矿并将采矿过程中产生的矿山废弃料倾倒在草牧场上,导致28.0507亩草牧场遭到破坏。经鉴定,白某某开采占用的天然草原出现严重的草原退化和水土流失现象。在庭审期间,白某某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亩数提出异议,并提供了自己聘请的测绘机构的测绘报告,该测绘报告中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亩数未达到20亩,与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经鄂尔多斯市虹宇测绘有限公司测量的28.0507亩不一致,后在庭审阶段,经鄂尔多斯市虹宇测绘有限公司重新测量,乌海市海南区白某某铁矿在采区外占地面积为19.3019亩。侦查机关提供的测绘报告与白某某提供的测绘报告中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亩数不一致,且侦查机关的两次测绘结果也不一致,再无其他证据证实白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面积。因此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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