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83********,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开鲁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开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4月10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9日、2020年3月25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开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5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在**镇**村杨某某手里承包的林地内种植农作物,面积为18948平方米(折合28.4亩)。经开鲁县国土资源局认定全部为林地,开鲁县林业和草原局鉴定,白某某在该地块内种植农作物的行为对该林地构成严重毁坏。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对白某某2017年在林地内种植农作物作出的林地毁坏程度认定技术报告所依据的是内公办(2016)83号文件,现该文件已撤销,因此该林地毁坏程度认定报告已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侦查机关2019年作出的开林认定2019T(53)号林地毁坏程度认定技术报告依据的是2017年9月13日开鲁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大队出具的地块毁坏程度报告和白某某2019年指认当时涉案地块的现场面积,对白某某涉案地块的毁坏程度进行了重新鉴定,因涉案地块的地貌也发生变化,无法以2017年涉案地块的现场情况, 2019年作出的林地毁坏程度技术报告亦无法证明2017年是否对林地构成毁坏。
本院仍然认为开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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