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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现住镇赉县****屯,农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1年1月14日侦查终结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于2020年春,在**乡**村**屯屯东**林地内非法开垦林地种植玉米,林班为**林班**小班,林种为防风固沙林。经公安机关鉴定,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7136平方米(10.69亩),林地原有植被大量严重损坏。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并保证不再在林地内种植农作物。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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