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卫沙检公诉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1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系宁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经理,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镇**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7月5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7年11月10日至12月8日;自2018年1月5日至2月2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3月3日至3月17日)。2018年3月13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白某某作存疑不起诉,同年4月11日本院撤销不起诉决定,对白某某提起公诉,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以主犯赵某某中止审理为由未受理。

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赵某某(已起诉)于2016年9月29日在中卫市沙坡头区滨河镇东方红巷**营业房注册成立宁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对矿业、能源、农业、文化产业、建筑业、房地产业、批发零售业)及投资咨询服务(依法需取得许可和备案的项目除外,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非法集资)、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服务;网上信息发布;汽车销售、汽车租赁服务(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赵某某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公司成立后赵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招聘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等人为公司业务员,打着给宁夏海原**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筹集资金的幌子,伪造宁夏海原**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资料和印章,采用散发宣传彩页和口头宣传的方式,以每月固定返利、分红,通过非法提高存款利率(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法定利率近12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中卫市沙坡头区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截止2017年2月16日,宁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累计吸收48名投资人216万元集资款,退还14万元。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作为公司行政经理,在公司期间共吸收8人61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