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四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221954********,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国网康保县**公司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街**号,住张家口市康保县**局**楼**楼**单元**室。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康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仲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荆某某、柳某某、佟某某、袁某某、贾某某、尹某某、高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白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康保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康保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同年7月28日两次退回康保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康保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28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2月,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先后给本单位同事耿某某、张某某二人在仲某某处存款共计26.4万元,并获得0.7万元的提成,第二年二人本息全部收回。案发后,白某某向公安机关退赃0.5万元。
以上事实有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和犯罪嫌疑人仲某某的供述、证人耿某某的证言、银行转账记录、退赃证明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只是在单位内部针对特定的二人吸收资金,且未给集资参与人造成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规定,白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