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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41964********,汉族,大专文化,宁夏中宁县人,退休干部,原系中宁县**商会副会长,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宁县**镇**村,现住宁夏中宁县**小区。2018年8月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中宁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向中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同年12月31日撤回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中宁县**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是2013年1月10日经中宁县民政局核准登记成立的一家社团组织,法定代表人为肖天娟。商会原名称为中宁县工商联**商会,2014年11月6日变更名称为中宁县**商会。商会业务范围是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信息、法律、技术、人才服务。

2013年以来,肖天娟以商会为依托,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以商会会员融资为幌子,通过兑现高额提成奖励的形式,聘用、指使、鼓动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及肖某某、周某某、潘某某、顾某某、安某某、毛某某、贾某某(均另行处理),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公开宣传商会可办理存款业务,以10%至12%高额年利率、存取灵活、到期还本付息为诱饵,采取向集资参与人出具商会会员存单、融资单的形式,共吸收766名集资参与人存款人民币6665.9947万元,未兑付存款6400.040933万元。其中,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协助肖天娟非法吸收3名集资参与人存款24万元。

本院认为,白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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