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白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Z35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11992********,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白玉县,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白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被白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的舅舅恩某某三年前去世时将一把半自动步枪交给白某某,白某某私自将该步枪保存起来,后经赠某某干部和派出所民警缉枪治爆宣传后,于2020年10月18日主动上交给白玉县公安局赠科乡派出所。
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半自动步枪1支;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具有自首情节)、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枪支笔录及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
3、鉴定意见:枪支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因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枪支由白玉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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