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51991********,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巴塘县,住巴塘县**乡**村,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巴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巴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的爷爷次仁(已故)私藏有一把改装半自动步枪,根据犯罪嫌疑人白某某吉供述,半自动步枪一直由已故的爷爷保管,自己并不知情,直到其爷爷去世前,将半自动步枪给了白某某,本人知道私藏枪支违法,派出所也经常在宣讲缉枪治爆工作,但由于爷爷去世后,但由于近期忙于放牧、采挖虫草等原因,一直没有上交枪支,直到2020年09月8日前,派出所又到村宣讲缉枪治爆工作,才想起本人家中藏有一支半自动步枪,其本人于2020年9月8日将枪支主动上交巴塘县公安局德达派出所。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非法持有的疑似步枪,巴塘县公安局委托甘孜藏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弹检验报告鉴定该疑似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2mm铅头步枪弹(云改半步枪弹)的非军用、改装7.62mm半自动步枪,具有杀伤力。
符合法律规定的枪支范围。在公安机关缉枪治爆行动中,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依法上交公安机关,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根据巴塘县公安局提供的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系投案自首,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为初犯、偶犯,其一贯表现较好,遵纪守法。在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坦白交待犯罪事实,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有真诚悔罪表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之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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