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Z30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11981********,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白玉县,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白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盖玉乡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14时21分,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主动上交的半自动步枪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父亲仁青泽仁生前将起交给自己保管的,该步枪一直被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藏匿于位于沙马乡门呷村的老房子里,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在公安局“缉枪治爆”宣传活动后,认识到了枪支的危害性,主动到盖玉派出所上交该步枪。接警后:该派出所立即安排民警前往沙马乡门呷村,并在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的指引下找到了一支枪号为“8107946”的56式半自动步枪。经甘孜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2㎜“56式”步机弹的非军用、改装7.62mm半自动步枪,具有杀伤力。
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半自动步枪1支;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具结书;
3、鉴定意见:枪支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证人多吉翁姆的证言;
6、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枪支由白玉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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