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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白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白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Z19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11985********,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白玉县,住白玉县**乡**村,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9月19日经白玉县公安局决定,同日被白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白玉县**乡**村村民白某某到盖玉派出所投案自首称:自己非法持有一支“64式”手枪,该枪支现被藏匿于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家中。接警后,白玉县公安局盖玉派出所立即组织民警前往**乡**村,并在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家一楼的杂物间内找到一支仿64式手枪。经甘孜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2毫米“64式”手枪弹的非军用、非制式手枪,具有杀伤力。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对自己非法持有的枪支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物证:64式手枪1支;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具有自首情节)、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

3、鉴定意见:枪支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枪支笔录及照片;

5、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赃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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