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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非法狩猎案)_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陕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21949********,汉族,小学肄业,农民,群众,住三门峡市陕州区**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三门峡市陕州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白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在陕州区西李村乡白埠村村东马跑岭(地名)自家地头,布置了十二个自制的铁丝套捕猎野生动物,当月白某某分两次共捕获6只野兔,销赃共得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白某某户籍及无犯罪前科记录、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兰某某、董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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