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刑检刑不诉〔2020〕153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210219********,汉族,甘肃省肃州区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住酒泉市肃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底至12月初,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以食用为目的,在其务工的肃南县**乡**口子高崖泉**水电站**河西侧55米处的山坡上,采取夜间使用手电照明、网捕、棍击的方式,猎捕草兔20只、斑翅山鹑4只、石鸡1只。经宁夏绿森源林业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鉴定:草兔20只、斑翅山鹁4只、石鸡1只,均被列为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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