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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非法经营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三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3811999********,汉族,初中文化,**科技(江阴)有限公司操作工,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社区**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乡**村**号)。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3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同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彭某某(另案处理)于2018年6月至2019年初,通过他人搭建了“福彩易购”彩票网站,未经审批套用国家合法彩票“重庆时时彩”、“福彩3D”、“快3”、“北京PK10”等彩票投注项目,由彭某某自己坐庄,以设定中奖赔率高于合法彩票赔率的方式来吸引网络玩家注册并投注,从中非法牟利。为维持彩票网站的正常运转,彭某某招聘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等人担任业务员向网络玩家推荐福彩易购网站。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于2018年12月,通过QQ、微信推荐吸引江阴市的网络玩家王某某在“福彩易购”彩票投注平台购买彩票,购彩金额合计人民币58799.42元,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个人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7000元。网络玩家王某某提现人民币9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已退出人民币45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人口信息核查、违法犯罪记录、营业执照、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流水、收条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唐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及同案犯彭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

5.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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