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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非法经营案)_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检察院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241988********,蒙古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鄂尔多斯市**局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康巴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8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康巴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从刘某某、王某某处购买万宝路牌、HEETS牌电子烟烟弹,后白某某通过微信以每条350元至380元的价格出售万宝路牌烟弹,以每条250元至270元的价格出售HEETS牌烟弹,非法销售金额总计为人民币87936元,从中获利1万余元。经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处查询,白某某未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2019年12月23日经内蒙古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白某某出售的万宝路牌、heets牌烟弹为真品IQOS卷烟。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归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刘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的线索并协助抓捕。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经电话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将违法所得15000元上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处回复、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2、证人段某某、阿某某、乌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立功、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退出的赃款由主管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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