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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19〕81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61992********,东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镇**村**社**号,住该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钦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日经钦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杜树杰,广西金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次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为了赚取利润,从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犯罪嫌疑人白某某未经批准在广州市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帮客户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从中赚取汇率差。犯罪嫌疑人白某某使用其名下或者控制的银行卡号为62284833684******、62284833684******、62305233600******、妥洒勒名下银行卡号为62305233600******的银行账户收取兑钱资金6609248元。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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