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准检一部刑不诉〔2020〕Z31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甲,别名白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鄂尔多斯市**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达拉特旗**镇**新村**号别墅(户籍所在地达拉特旗**苏木**村**社**号)。因犯单位行贿罪,2015年2月5日被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10月16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孟祥适,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甲涉嫌高利转贷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2日将本案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8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将本案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
准格尔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1月份,高某某向被不起诉人白某甲借款1550万元,约定月利息3分,其中2012年1月11日白某甲支付给高某甲的700万元借款为其向鄂尔多斯**银行**支行的贷款,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6.56,截至2012年11月2日高某甲将已向高某乙公司支付的**综合楼购房款2500万元抵顶给白某甲,偿还1550万的借款本息,白某甲获取700万贷款的高额利息差165万元。
2014年10月份的一天,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博泰集团公司李某某办公室,王某某与刘某某向李某某索要债务过程中,刘某某与被不起诉人白某甲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打斗,白某甲被打后为泄私愤,将李某某办公桌上摆放的两件大理石艺术品推到地上,造成两件艺术品不同程度损坏。经达拉特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件艺术品的损失价值16500元。
2015年至2017年期间,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五股地村,被不起诉人白某甲在无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五股地村四块耕地,建造蔬菜交易大厅、电商平台办公室、冷库、蒙古包、凉棚并将地面硬化,经达拉特旗金元国土资源勘测有限责任公司测绘,蔬菜交易大厅,电商平台办公室、冷库及地面硬化占地面积为29.4933亩,蒙古包及蒙古包南侧两处凉棚占地面积为11.5881亩,蒙古包南侧砖混结构房屋占地面积为0.6482亩,蒙古包东侧凉棚占地面积为0.5660亩,被非法占用的四块耕地面积共计42.2956亩,造成耕地严重毁坏。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准格尔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甲不起诉。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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