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公诉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曾用名白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4196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合水县**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住合水县**镇**街**号,2019年9月3日因涉嫌高利转贷罪被合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合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于2013年8月19日以经营煤炭生意为由向合水县农村信用联社西华池信用社贷款380万元,期限二年,年利率12.3%。贷款发放当日,李某某因承建合水县西华池镇三里店村种子洼新农村项目,需用资金,经信用社职工陈某某介绍向白某某提出借款200万元,白某某同意后于2013年8月20日、8月23日分别以自己银行卡、杨某某银行卡向李某某各转账100万元,并约定将李某某开发的三里店小区东四排七号房屋用于折抵第一季度利息,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款价值折抵为34.7959万元。2013年12月28日,李某某因无法归还白某某的借款, 二人约定以三里店小区十三套楼房为抵押,担保借款200万元,期限为1-6个月,利息为三个月抵顶房屋一套,房价为34.7959万元,每三个月清一次利息。2014年8月2日,白某某向西华池信用社归还了全部贷款。现查明2013年8月19日至2014年8月2日白某某共从李某某处获得价值34.7959万元房屋一套和现金85万元,共计119.7959万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于2013年8月19日从西华池信用社贷来款后,将其中的100万元于2013年8月23出借给合水县**公司法人杨某某获取利息1万元。
综上,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从李某某处获取利息119.7959万元,从杨某某处获取利息1万元,共计120.7959万元,减去银行同期利息23.4389万元,违法所得数额为97.357万元。
本院认为,白某某的上述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一款(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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