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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甲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200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7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街**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玉涛,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10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4日、11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

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初至2019年6月24日,犯罪嫌疑人韩某某,刘某某,崔某某,李某某,仇某某、白某甲,白某乙等人多次聚集,采用阻拦卸货,抢夺工具,辱骂等方式,阻碍**村拆迁地块临时围挡及苫盖工程施工。造成损失人民币260余万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证据不足,不足以认定其行为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甲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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