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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甲开设赌场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昆检诉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甲,曾用名白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8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现住包头市昆区**小区**期**栋**号,无业。2018年9月19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包头市公安局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1日被昆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白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后于2020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白某甲通过刘某某(已起诉)在“易盛娱乐”APP网络赌博平台上注册了xyyr01的代理账号,组织、发展了白某甲、马某某、侯某某(均作不起诉决定)等多名参赌人员在“易盛娱乐”APP网络赌博平台上通过购买“11选5”型彩票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以抽取下级代理账号投注后返点的方式获利。2018年6月至8月,被不起诉人白某甲从“易盛娱乐”网络赌博平台获得非法所得及抽头渔利共计987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实其通过被不起诉人白某甲在**娱乐赌博网站开通账号的事实;

2、书证银行交易流水,证实白某甲银行账户内的提现情况;

3、书证到案经过,证实白某甲系被抓获归案;

4、书证银行交易流水,证实白某甲银行账户内的提现情况;

5、书证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白某甲无违法犯罪前科;

6、书证收据,证实白某甲缴纳违法所得的事实;

7、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白某甲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8、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白某甲认罪认罚的事实;

9、同案犯供述,证实其在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下线代理的事实;

10、被不起诉人供述,证实案件的事实经过。

本院认为白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罪,但其在担任赌博网站代理过程中,发展下线人数较少,违法所得数额较少,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故决定白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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