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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甲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卢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河北省卢龙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5日晚18时30分许,在卢龙县**镇**村主路口处,犯罪嫌疑人白某甲因错车纠纷,与本村村民白某乙发生口角,后白某甲用手将白某乙推倒,并用脚踢打白某乙身体,致白某乙尾椎骨骨折。经卢龙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白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犯罪嫌疑人白某甲经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白某甲与被害人白某乙民事部分已经调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白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认罪认罚,民事部分已经调解,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卢龙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卢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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