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21989********,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本县**乡**村**社**号,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民和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6月5日、7月30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日、8月17日补查重报。
民和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16日17时许因白某乙家的羊吃了白某丙地里的包谷草,白某丙与白某乙发生争执,在相互吵骂争执期间白某乙次子白某甲在劝架过程中将白某丙推到在地,致使白某丙腰部受伤。经青海省正信司法鉴定对白某丙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民和县公安局认定白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白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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