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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甲故意伤害案)_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陕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2196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三门峡市陕州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白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白某甲与邻居白某乙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撕扯,在撕扯过程中白某甲先倒地,后将白某乙拉倒在地,致白某乙受伤。经鉴定,白某乙的主要损伤为肋骨两处以上骨折,其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白某甲到陕州区公安局投案自首,并赔偿白某乙3.8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白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和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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