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绿检第二检察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群众,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311995********,拉祜族,小学二年级文化,农民,云南省绿春县人,住云南省绿春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绿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绿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进行精神病鉴定从2019年10月31日停止计算羁押期限,2020年1月8日精神病鉴定完毕,恢复计算羁押期限。经本院批准,绿春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10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绿春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经审查,于2020年3月20日报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经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定,于2020年6月9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为被不起诉人白某甲落实了法律援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7月1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7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绿春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害人白某乙(4岁)的父亲白某丙因在开远戒毒,母亲改嫁,故白某乙和其亲叔叔白某甲一起生活。被不起诉人白某甲因长期酗酒,而且患有****,后因驻村工作人员不让白某甲喝酒,白某甲就带着白某乙到绿春县**寨北面下方100米的山坡上搭建一窝棚,与白某乙一起生活。2019年10月19日,白某甲喝醉酒后在窝棚里用木棒等工具殴打被害人白某乙,2019年10月20日早上7时许,白某甲发现白某乙死于窝棚内,之后白某甲打电话将白某乙死亡的事情告诉其亲属并逃到越南。2019年10月23日,白某甲在越南被越南孟碟警方抓获并移交给中国绿春县公安局。
经红河州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白某甲患有******性障碍(F10.5),案发时处于急性醉酒状态,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经绿春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某乙系头部钝性打击至颅脑损伤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绿春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绿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5日
绿春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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