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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甲故意伤害)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甲,曾用名白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31979********,汉族,硕士研究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泾阳县**路**号**楼,现住雁塔区**路**小区**号楼**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了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白某甲在本市雁塔区铭城小区门口与阎某某等三人(均已被行政处罚)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相互厮打,白某甲将被害人阎某某打伤后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阎某某外伤致左某某鼻骨骨折、左某某上颌骨额突骨折;左眼眶内侧壁骨折、左眼钝挫伤;左上睑皮肤裂伤,伤情程度属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白某甲于2019年9月11日主动到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投案。案发后,白某甲已对被害人阎某某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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