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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甲敲诈勒索案)_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甲,男,汉族,1962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编号:612731196212050014,户籍地:陕西省清涧县**街道**,现住陕西省清涧县**街道**街**楼**室,系清涧县公安局**大队民警。该白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清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清涧县**镇**村**苑商住小区建设方榆林银轩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银轩公司)法人白某乙与承包方陕西**建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王某丙签订承包修建清涧县****苑商住楼小区项目合同,准备在**村洞坪修建**园商住小区。

2017年4月25日,王某甲等人在阻挡**苑小区工程期间,白某乙的银轩公司在清涧县人民法院起诉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阻挡工程。当时王某甲向法院提供伪造的转让合同(合同内容:1998年12月20日,甲方白某甲以五千元的价格卖给乙方王某戊,**洞坪“小折”家院下一块长16.5米,宽18.2米的土地,有白某甲和王某戊亲笔签名、按印。)和三份王某甲和王某丁伪造的转让该土地的相关证明,作为证据应诉白某乙银轩公司的起诉。2018年6月28日,银轩公司以协商处理为由,向清涧县人民法院撤销了起诉王某甲、王某乙阻挡工程的起诉案。

2017年6月7日,王某甲在清涧县人民法院起诉清涧县国土资源局,要求法院撤销白某乙2005年土地证(诉状称:清涧县国土资源局2005年给白某乙银轩公司办理土地证内,有1998年12月20日白某甲转让给王某甲,**村洞坪小折家院下长16.5米,宽18.2米的土地,要求法院撤销白某乙2005年土地证)。2017年6月13日,王某甲申请追加起诉清涧县人民政府为由,撤销了该起诉案。2017年7月20日,王某甲拿着与王某戊、王某丁伪造的土地承包合同和虚假证明,在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清涧县国土资源局、清涧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白某乙,并与白某甲、李某某到榆林文星律师事务所请了律师。2017年9月27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次,当天李某某、白某甲、惠某某、王某丁参与旁听。

2017年10月,王某甲请记者曝光白某乙**苑小区土地问题。记者柴某某(女)到清涧、榆林调查后,于2017年11月在“赤子新闻网”、“华商论坛”等网站,报道白某乙公司修建清涧县****苑小区土地审批问题及违规享受专项款等问题等。

白某乙迫于多方压力委托公司职员贺某、陈某某与王某甲多次协商后达成协议,白某乙承诺先给王某甲人民币六万元,履行协议书条款后再给十五万元,两次共二十一万元。并于于2017年12月27日在银轩公司签订了协议,王某甲、王某戊、李某某、高某某、惠某某五人,在该协议书的乙方处和六万元的收款条收款人处签字、按了手印(当时惠某某不签字,高某某代签,惠某某在签自己名字处按了手印)。后以上五人都提供了有本人签字、按手印的身份证复印件。几天后,白某甲也在该协议书乙方处和六万元收款条的收款人处分别签字、按了手印,并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协议书签订后,王某甲撤销了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清涧县国土资源局、清涧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白某乙的起诉。白某甲、王某甲在给清涧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单位书面说明书空白处,写有“举报50万专项款,当时没有依据”的说明,并在该说明书中都签字按了手印。

2018年8月24日,在王某甲多次向贺某、陈某某催要协议书剩余款情况下,贺某某以现金方式给了王某甲剩余款十五万元(两次共二十一万元),王某甲在收款条的收款人处签字按手印。

本院认为,白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积极退赔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清涧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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