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20〕2772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31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瑞安市**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乡**村,现住瑞安市**街道**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白某甲系瑞安市**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2020年3月底至4月10日,被不起诉人白某甲伙同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发现瑞安市**科技有限公司排放废气超标,为了降低监测数据,先后多次将在线监测设备采样管拔出,直接抽取空气进行采样监测,干扰自动监测系统的数据采集功能,致使多个时间段内监测数据严重失真。
2020年4月10日,被不起诉人白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2020年温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微信聊天记录、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数据、现场监控视频截图、合同、户籍资料、身份资料、归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接受证据清单、执勤记录、环保制度、环保工作管理制度、废气处理管理制度、安全职责、岗位职责、行为规范及违章处罚制度、自动监控设施维护记录、监测报告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白某乙、夏某某、余某某、郭某某、汪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白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检测报告、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执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白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白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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