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刘宝林,内蒙古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敖汉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敖汉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月14日至2017年3月15日,邵某甲因寻衅滋事罪羁押在敖汉旗看守所,被不起诉人白某甲以给邵某甲办理取保候审送礼为由,向邵某甲家属骗取钱财。2017年2月初,邵某甲姐姐邵某乙在新惠镇石羊石虎山附近一饭店里给白某甲人民币2万元,邵某甲妻子王某某在长胜镇信用社向户名为白某甲62297600503********的银行卡转账人民币12万元,共计骗取邵某甲家属14万元。2017年2月22日至2017年3月15日,邵某甲家属发现被骗后,多次向白某甲索要,白某甲仅退案款6万元,2017年3月15日邵某甲释放出所,其家属多次向白某甲索要,白某甲在同月21日退案款7万元,至2017年7月21日白某甲将剩余1万元案款退还给邵某甲。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敖汉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是被不起诉人白某甲是否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实施欺诈行为并未查明。邵某甲委托白某乙给邵某丙捎信为其办理取保候审这一事实是否为白某乙、白某甲二人虚构,根据现有证据并未查明;二是被不起诉人白某甲是否要将14万元据为己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有证据证实,白某甲他人为邵某甲等人办理取保候审未果,至公安机关立案前,白某甲归还13万元,剩余1万元为何未归还的原因并未查明。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一)(二)项,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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