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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甲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_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荣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甲,男,195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2195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云南省寻甸县人,重庆**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经重庆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甲及王某某、白某乙、刘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移送审查起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于2019年11月22日将本案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案后,于2020年1月6日、3月2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3日重报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8月,被不起诉人白某甲及王某某、白某乙、刘某某共同出资成立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年12月6日,**公司以6100万元中标荣昌县国土局挂牌出让的2010-RC-1-44地块土地使用权。后白某甲及王某某、白某乙、刘某某因**公司资金出现缺口及经营方向产生分歧,经四人商议决定将**公司股权转让给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底至2011年2月期间,双方经多次协商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随后**公司按约定向**公司借款3500万元于2011年3月11日付清了拍得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截止2012年4月10日,**公司按约定分批向**公司支付了全部9117.66万元股权转让金。

2011年3月25日,**公司与荣昌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1年7月11日,**公司取得2010-RC-1-44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

2011年5月至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白某甲及王某某、白某乙、刘某某分两次将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公司,荣昌县工商局于2012年1月6日准予变更登记,至此,**公司由**公司100%持股。

2017年12月,重庆市荣昌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出具对白某甲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稽查报告,认定白某甲在**公司股权转让中所得额为1795772.16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甲及王某某、白某乙、刘某某共同出资成立的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竞拍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持有,该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在本案的整个股权转让过程中,公司持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未转让给其他法人或自然人,故白某甲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甲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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