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公诉刑不诉〔2016〕1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甲,曾用名白某乙,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3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村**组。2015年9月2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1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3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2016年1月21日、2016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白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6年4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