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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皇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皇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78********,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副镇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组,现住**常德市武陵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0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8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皇某某在其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小区的家中就餐饮酒,20时许,皇某某欲将其停放在**小区北门口处的车牌号为湘******的小型轿车挪入**小区内,在皇某某驾驶该车辆驶入**小区北门岗亭时遇检测故障,皇某某驾车倒退重新识别车辆时,与跟随其后欲驶入小区的刘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湘******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赶至现场并对皇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91mg/100ml,遂将其带至常德市第一中医医院抽血检验。经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皇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2.3mg/100ml,因皇某某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皇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7mg/100ml。经常德市交警部门认定皇某某在该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皇某某已与刘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刘某某出具谅解书对皇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材料、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相关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协议书、谅解书、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因挪车发生事故后对事故受损方积极赔偿并获得对方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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